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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皋兰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 加强全县集体聚餐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1-19来源: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将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强全县集体聚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属地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实行报告登记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二、集体聚餐实行双报告制度,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原则上提前3天向所在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举办者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承办者和帮厨者基本情况(甘肃省健康出行码符合疫情期间通行条件、七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报告等)、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主要原料来源、聚餐菜谱和是否为清真聚餐等。

三、各镇政府负责集体聚餐的登记管理工作。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发放《甘肃省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与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签订《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及时报告所在地镇政府,并报备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

四、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类指导,根据就餐规模指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五、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的流动厨师登记管理,建立流动厨师档案,督促流动厨师健康体检和教育培训,对合格的流动厨师发放健康体检和教育培训合格证,流动厨师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教育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严禁无证参与餐饮服务活动。

六、流动厨师对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及时履行聚餐活动报告义务,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对帮厨人员的健康体检及身体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加工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现场勘验,对食品贮存和加工操作进行规范管理,配合市场监管所做好食品留样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七、集体聚餐举办者应提供符合要求的聚餐加工和就餐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设置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烹调、备餐、贮存等区域,实行公筷公勺分餐制,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有聚餐人员戴口罩、体温监测、出行码查验、场地消杀毒等记录)。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标准。

八、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

九、近期严禁家庭和个人私自从网络、寄递或从外地采购进口冷链食品。家庭或个人确需购食用时,要主动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报告、产品消毒证明及冷链总仓的出库证明,并索要购物票据,确保食品来源可溯。购买挑选时,规范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不得用手直接接触食品或内外包装。

十、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以及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四)超过保质期食品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五)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六)使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十一、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贮存食品(含食品原料)的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贮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十二、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热食类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应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热食类食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集体聚餐自办宴席不得提供冷食类食品和生食类食品。

十三、聚餐的食品应按品种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20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十四、各镇政府监督管理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及时报告聚餐活动,市场监督管理所现场指导聚餐活动。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职责的举办者和承办者,采取适当方式在当地予以通报或依法予以处置,并取消举办者流动厨师资格,禁止其承办集体聚餐活动。

十五、对不履行管理职责和监督指导职责,造成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镇政府相关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监督人员,依《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追究有关责任。

十六、对举办者和流动厨师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请全县广大城乡居民朋友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密切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防控信息,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有效落实“人物同防”“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严禁组织聚集性群体活动,控制群体性聚餐(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的规模和就餐人数,提倡简办俭办,让新冠病毒远离我们,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宁祥和。

皋兰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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