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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0浏览次数: 字号:[ ]

皋财农[2021]49

 

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的通知

 

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甘财扶贫〔2021〕9号)文件和相关要求,现将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656万元(以工代赈资金202万元,“三西”农业建设资金1454万元)下达你单位,请列“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科目。

接文后:一、要将产业发展作为支持重点,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到县资金总规模的50%,且不得低于2020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衔接资金不得用于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创建,只能用于园区产业发展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要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中选取,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

提前批下达的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根据贷款额度据实结算支付,不足部分从到县衔接资金中安排,贴息资金如有结余,调整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项目支出。

三、要按照《甘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统筹使用,保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任务资金需求,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四、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等产业项目资金使用部门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资金使用监管主体责任,切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将批复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报送省级备案,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资金支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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